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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退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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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法律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百七十三条 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收集、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一百七十六条 企业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药品并做好记录,同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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