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履约保证金是必须交的。不交履约保证金将导致取消中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不退还。因此,最好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法律分析
履约保证金不是必须交的,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履约保证金是必须要交的,如果不按照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此履约保证金最好还是按规定交。
拓展延伸
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和程序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一方要求对方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和程序通常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来说,要求方会在合同中明确提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方式以及退还条件等。履约保证金的程序包括支付、存储和退还等环节。支付时,履约保证金可以以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等形式进行支付;存储时,通常由受托方进行保管,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管理;退还时,要求方会在履约完毕或合同终止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和程序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协商并明确约定,以确保合同履约的安全和可靠性。
结语
履约保证金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中是必须缴纳的,未按规定缴纳将导致取消中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此,建议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合同有效履行。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和程序应在合同签订前充分协商并明确约定,包括金额、支付方式和退还条件等。支付时可采用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等形式,存储和退还则由受托方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这样的规定和程序能够确保合同履约的安全和可靠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