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的委托合同关系,它的特点包括:订立以双方信任为前提、有偿的、诺成性、双务性、劳务性等。在签订合同时,应该遵循宜细不宜粗的原则,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减少日后的纠纷。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委托项目、具体内容、质量标准、管理和服务费用以及奖惩约定条款都是需要注意的重点。
1. 订立以双方信任为前提
任何一方通过利诱、欺诈、蒙骗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一经查实,可依法起诉,直至解除合同关系。
2. 有偿的
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由受托人用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管理委托人事务。因此,业主不但要支付物业管理企业在处理委托事务中的必要费用,还应支付物业管理企业一定的酬金。
3. 诺成性、双务性
物业服务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故为诺成性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都负有义务,故为双务合同。
4. 劳务性
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符合要求的劳务,而不是物质成果或物化成果;合同约定的劳务通过提供劳务的人的特定行为表现出来。
除了以上特点,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还有以下需要注意的重点:
1. “宜细不宜粗”的原则
为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明确各目的责任、权利、义务,减少日后的纠纷,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对合同进行谈判洽商时,要遵循“宜细不宜粗”的原则,即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要进行细致的充分协商,取得一致,不仅要从宏观上把握,更要从微观上给予明确。
2. 委托项目与具体内容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需要明确委托的项目和具体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环境卫生等。同时还需要明确各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等维修养护和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
3. 质量标准与费用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需要明确各委托项目的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定性的基础上尽可能给予定量。同时还需要明确各委托项目的管理服务费用,包括包干制和酬金制的取费标准。
4. 奖惩约定条款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可以设立一些奖励条款,以激励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员工更好地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如业主可设立业主奖励基金,对有突出事迹或表现的员工给予一定奖励;在酬金制的情况下,如物业管理企业在做好管理服务的前提下,其物业服务支出有较大的节约,可适当提高酬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