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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事故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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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拘役和罚金等刑罚。同时,对于具有特定情形的醉酒驾驶行为,将从重处罚。这些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对于具有上述情形的醉酒驾驶行为,将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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