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复议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它们之间存在以下区别:
1. 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而税务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2. 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3. 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4. 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来说,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在性质、管辖机关、审理方式和程序以及效力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处理涉税问题时,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