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是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其特征包括三个方面:
1. 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些主体只能在其监督管理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例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土地管理法》分别规定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土地行政部门的处罚权,如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了其他部门的处罚权,则主体不合法。
2.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即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行为而导致污染、破坏环境或破坏了正常环境管理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只有当相对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行为时,才能给予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行为。只有当相对人实施了必须或可以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时,才能给予行政处罚。例如,在作出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需要判断实施了违规行为的主体具体实施了几项污染环境的行为,如果违法行为不止一项,那么需要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可以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