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构申请复查的一种法律制度。然而,有些行为是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2.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
4. 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5.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 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 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1. 独立复议原则。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具体表现为:
- 合法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四条所确立的原则。
- 公正原则要求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 公开原则要求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案件受理情况、审理过程和结果,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 及时原则要求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案件审理工作,不拖延案件处理时间。
- 便民原则要求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方便当事人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