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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处罚追究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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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如果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被发现,那么即使后来被发现,也不应该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是指对于连续或继续的违法行为,应该从最后一次违法行为结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期限。

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

1.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

2.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公正、合法、合理地处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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