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规定,只有在出现法定的事由时才会导致诉讼时效延长或者中断。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诉讼时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人主观不行使权利的情形以提高时效期间的“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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