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疑难的,经商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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