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不能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因为疲劳驾驶是引起车祸的原因。对于疲劳驾驶车辆的行为,法律授权各省、市、自治区在200元以下罚款幅度自行制定罚则。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的,一次记9分。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的,一次记3分。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有此行为的,只罚款,不记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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