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保管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在合同性质、生效时间和保管人的注意义务方面存在不同。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标的毁损灭失时才负违约责任,而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一般过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保管人就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1. 合同性质不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着不同的含义。
2. 合同生效时间点不同。有偿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并生效。而无偿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双方的合意仅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生效需要交付保管物才能实现。
3. 保管人须尽的注意义务不同。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管标的毁损灭失时才负违约责任。而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一般过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保管人就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二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该内容由 崔静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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