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性工资差别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即使能力和受教育程度相同的劳动者,从事不同的工作也会存在工资差别。排除行业和区域垄断因素,形成这种差别的往往和工作的性质和条件有关。例如有的工作令人轻松、愉快和安全,而有的工作则令人感到单调、枯燥,或者不安全。由工作的这些特性引起的工资差别称之为补偿性工资差别。
补偿性工资差别形成的原因:
1.恶劣的劳动或工作条件及伤害危险,如苦、脏、累、险、单调、枯燥、温度、湿度和噪音,等等。
2.职业的社会声望和社会评价。
3.职业和收入的稳定性。
4.凡是涉及到:
5.工作环境差;
6.神经紧张;
7.风险责任大;
8.工作乐趣很少;
9.缺乏自主性;
10.需要经常加班或者工作地点不方便;
11.社会地位低微;
12.稳定性差等的工作;
13.都在某种程度上需要提供补偿性工资差别,以平衡由此原因导致的对工作的规避厌恶情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报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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