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可要求的法律保障。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等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重婚方造成精神伤害的,即使未受刑罚,也可被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
符合条件可以要求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保障。
离婚损害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造成离婚损害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依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首先,必须具有违法行为。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法律所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赔偿的前提条件。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法律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重婚情形下。毫无疑问,重婚行为是重婚方造成配偶另一方精神上的极其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了。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种赔偿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罚处罚为条件。一方因重婚给对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另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结语
该条明确规定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旨在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还涵盖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重婚情形,无过错方受到的精神伤害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有权请求赔偿,不受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罚的。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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