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非转农”需向机关提交的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或70%以上村民签名同意);村小组、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户口簿》、《 身份证 》;大中专研究生毕业回原籍的,须提交《毕业证》和未 就业证明 ;属夫妻投靠的须提交《 结婚证 》、无业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投靠父母的须提供《未婚证》、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证明;在农村分有住 宅基地 并建好房屋的,要提供《 土地使用证 》或《 房产证 》,派出所要做调查材料,同时还要提供以上相关材料。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 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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