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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异常,暂不支持医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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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医保支付不了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及时缴费、社保(医保)卡暂停医保功能。应缴纳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须在当月内缴费到账,次月才能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如果当月停止缴纳社保费,次月1日开始将停止或暂停医保记账功能。
二、医院端系统故障。有时候在医院结算时遇上系统故障、只能先行自费结算的情况。解决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等医院端系统恢复正常后,带齐相关资料回医院前台进行补记账即可。
三、系统信息出错。在极少数情况下,参保人在医保系统内部的信息会在传输过程中出现错误,如确定自己的卡章程缴费,也不存在其他客观原因(如医院端系统故障等),那么可以带着身份证和社保(医保)卡来到各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的服务前台,工作人员会尽快为您调整系统出错信息。
四、确保社保卡内存有足够的余额。扣款不成功的原因多数是社保卡内的余额不足,所有参保人员要确保本人社保卡内存有足够的余额。
五、其他原因。社保卡芯片损坏、消磁,卡面破损、分层,原未成年人到16周岁以上没及时换卡等原因也会导致社保卡将无法正常使用,就需要本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属的银行网点领取新的空白社保卡再重新制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益记录,定期将个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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