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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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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6、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对于现实生活当中存在的公司来说的话,他们的股东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为整个公司提供了一定的资金,当然也可以享受到一些分红的利益,如果说股东个人的行为所欠下一些民间方面的借款的话,那么是个人偿还不能够利用公司财产偿还。

一、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一)债权人有权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天内组成清算组,如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不仅如此,尽管公司解散后依法成立了清算组,却故意拖延清算的,或者违法清算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也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二)注销公司登记之前并未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

(三)清算义务人或实际控制人有侵占、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公司财产等恶意处分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或者用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如果存在股东或第三人对公司债务承诺偿还、保证责任,债权人可要求承诺人承担偿还或保证责任;但是,若仅仅是承诺处理公司的清算事务,则只有未及时清算而造成债权人的利益损失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其承担承诺责任。

(五)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或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且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对此也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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