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撤销指的是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形而撤销。撤销可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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