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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违反保密法就不用承担泄密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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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新修订的《保密法》没有涉及党政机关工作秘密保护的内容,所以忽视工作秘密的管理。其实,那是因为修订的《保密法》是专门为国家秘密的保护而制定的,而工作秘密分布在不同机关,情况千差万别,它的管理主要依赖于各机关的规章制度,目前从国家的层面上还很难对工作秘密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法规。换句话说,工作秘密的保护属保密工作的另外一个保护范畴。因此,不能认为《保密法》没有提及工作秘密的保护而忽视对工作秘密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公务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同时在五十九条第十一款进一步规定,公务员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也都提及“保守工作秘密”,可见保守工作秘密的重要性。

泄露工作秘密后果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工作秘密保护的国际惯例

工作秘密的保护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即便是我们习惯性认为美国、欧洲、日韩等信息自由的国家。由于工作秘密不同于国家秘密,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形成统一的“工作秘密”这一法律术语,导致我们常常认为国外没有工作秘密保护的错误认识。就工作秘密所包含的信息范畴而言,各国的称呼不尽相同,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各国一般在信息公开法中以公开例外的方式予以明确列举。例如,《美国法典》、《挪威信息自由法》、《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芬兰活动法》、《加拿大信息获取法》、《泰国官方信息法》等等,都以公开例外的形式对机关内部事务、执法信息、决策信息、敏感信息等方面给予了明确的保护。其实质与我们所说的工作秘密的内涵是一致的。

二、工作秘密的范围

工作秘密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国家机关公务活动中不宜公开扩散的事项,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正常行使管理职能带来被动和损害的信息或事项。一般包括:

文件文稿类:包括不宜公开的通知、决定、纪要、请示、报告、函件等;不宜公开的领导讲话、工作研究、工作参考、内部信息等。

政务工作类:包括工作预案、领导政务活动方案、公务接待方案等。

专项业务类:包括尚在酝酿中的人事调整方案、案件调查资料、专项行动方案等。

内部管理类:包括特殊岗位职责、纪律、奖惩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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