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缺斤少两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可通过协商、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权。销售过期食品属于禁止性强制规范,经营者若无法证明非欺骗,将被视为欺诈行为,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商家缺斤少两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商家在经营活动中缺斤少两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向消委会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等方式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卖过期的食品属于欺诈吗
首先,从我国《食品安全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可以认定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性强制规范。
其次,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又明确将销售过期食品,并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确定为欺诈行为。
所以,从当前规定的法律看,经营者卖过期的食品可以定性为欺诈。
经营者销售过期的食品将接受以下的处罚:
1、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就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法律、法规对此未做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如果经营者的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4、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者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还会将涉事的经营者记入信用档案,并且向社会公布。
结语
消费者在商家缺斤少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根据法律,经营者提供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销售过期食品属于禁止性强制规范,并可定性为欺诈行为。经营者将面临罚款、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会被记入信用档案并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