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骨折的伤残等级需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确定。若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可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重新委托检验、鉴定。同时,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鉴定、复核等步骤,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骨折的,不一定属于十级伤残,伤残等级需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确定。若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可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一、交通事故二次鉴定有期限吗
交通事故二次鉴定有期限。在当事人对第一次的鉴定意见、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再次鉴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二、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手续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
1、委托人向鉴定机构提出委托,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鉴定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受理决定;
3、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后再进行复核;
4、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发送给委托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结果怎么算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
1、交管部门在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2、鉴定机构在三十日内完成鉴定,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3、交管部门审核鉴定意见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结语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骨折的,不一定属于十级伤残,伤残等级需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确定。若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可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重新委托检验、鉴定。同时,交通事故二次鉴定有期限,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包括委托、审核、鉴定、复核等步骤,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