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保护,但是他们不能保证全部收到欠款。清算时必须按法定优先顺序进行支付,首先是清算费用和债务人员工的工资等。如果清算不足,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能要承担未清偿的欠款,仅股东投入的资金可以用来弥补欠款。如果还不够,则欠款无法全额偿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破产清算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中的费用和债权:
(一)破产清算费用;
(二)劳动者及其代表权利的债权;
(三)优先受偿债权;
(四)一般债权;
(五)股东的股权收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七条 出资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向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已经认缴的出资应当及时实缴。未实缴出资的出资人应当承担实缴迟延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一条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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