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办理医疗保险,资料需准备齐全,对资料齐全的社保机构予以及时办理。
1.提供资料:
参保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户口薄》(户口本所有成员都需复印)、《身份证》(16周岁以下没有身份证的可不提供);
十八周岁以上全日制学生:《户口薄》(户口本内所有成员都要复印)、《身份证》、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十八周岁以上城镇非就业居民:《户口薄》(户口薄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复退军人需提供退伍或转业证件;
低保对象:《户口薄》、《身份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办理流程:
经办部门:城镇居民到就近的劳动保障管理所或社保局办理;
填写表格:《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一式二份;
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校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申办人如发现信息有误,要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保局工作人员,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办理时间是每月的1—24日,当月申报的业务次月起生效,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一次性缴足一个社保年度内的医疗保险费,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应一次性缴纳下一社保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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