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抢劫罪的主旨:团伙抢劫罪的判罚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等特殊情形下,刑罚可达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团伙抢劫罪的特征是侵犯复杂客体,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财物,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判刑一般在3年到10年之间,严重情况可超过10年。
法律分析
一、一般团伙抢劫罪判几年?
《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团伙抢劫是按总的抢劫数额的,不是按每个人得到的数额计算的。但是他们如果都是未成年人,而且抢劫的数额不大的话就可能从轻处罚。
二、团伙抢劫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1、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团伙抢劫罪的特征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对于团伙抢劫罪的判罚,还是分许多具体情况的。一般而言,团伙抢劫的判刑时间是在三年到十年之间,当然,如果情形特别严重的,那么,也会判处十年以上的期限。所以,团伙抢劫罪的判刑一般是三年到十年为一个限度,十年以上为另一个限度。
结语
团伙抢劫罪的刑罚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存在特殊情况,如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刑期可达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团伙抢劫罪的特征包括侵犯复杂客体、使用暴力或胁迫强行劫取财物、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目的等。刑期的具体判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在3年至10年之间。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等部门。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