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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为不属于加班?

来源:爱go旅游网

律师分析:

(1)值班;(2)非强制的提前到岗;(3)上下班乘坐班车版的时间;(4)休息及就餐的时间;(5)因自身未能完成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6)公司依法组织安排的安全培训会议;(7)非强制性的培训;(8)特殊工作岗位的待命或者备岗期间;(9)每日下班后的例会;(10)因正常的收尾工作推迟离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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