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旅客进站时无法使用身份证进行实名制核验的,说明身份证件可能存在过期或消磁等情况,旅客可以到人工通道进行核验办理乘车手续。
法律依据:《铁路旅客电子客票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旅客乘车时,应配合列车工作人员核验铁路电子客票和实名制查验。动车组列车运行途中进行差异化查验;普速列车在车门验票,遇客流较大等特殊情况,可让旅客先上车后再补验。对于乘坐卧铺的旅客,列车工作人员应通过手持终端为旅客办理卧铺使用登记和到站提醒业务。
第十五条 旅客购票后,丢失购票身份证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证件的,应到该有效身份证件的发证机构办理身份证明,凭身份证明进出站乘车。
(二)旅客在列车上、出站前丢失证件的,须先办理补票手续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列车核验席位使用正常的,开具电子客运记录(特殊情况可开具纸质客运记录);车站核验车票无出站检票记录的,开具客运记录。旅客应在乘车日期之日起30日内,凭该有效身份证件发证机构办理的身份证明和后补车票(如开具纸质客运记录,还应携带纸质客运记录),到列车的经停站退票窗口办理后补车票与原票乘车区间一致部分的退票手续。办理退票手续时,如核查丢失证件有出站记录的,后补车票不予退票;无出站记录的,办理退票时,不收退票费,已核收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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