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北京市低保标准将再次调高,城市低保标准将从现在的家庭月人均520元增至580元,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380元增至460元,受益人群达到17.83万人。
本次低保标准调整的依据,主要是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市居民基本食品费用支出、其他生活必需品费用支出为基础进行的相关测算,同时进一步考虑了本市2012年初以来天然气等能源价格上涨等因素,并综合考虑了与其他社会保障相关标准的关系。
由于物价上涨幅度大,本市曾两次调整低保标准,并两次为困难群众发放了一次性的临时生活补贴。此次城市低保标准上调60元,上调幅度为11.%,基本与本次其他社会保障相关标准上调幅度持平,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同时,农村低保标准上调幅度大大提高,为21.05%,主要是为了进一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截至2012年10月底,北京市城乡低保对象共17.83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1.09万人,农村低保对象6.74万人。
根据《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要按照《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通过累计结余、当年预算和上级补助等渠道筹集所需资金。2011年,财政对享受补助地区的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5元增加补助,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2元增加补助。从2011年起,各地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要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至少要按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从当年1月份开始,逐月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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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低保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在有效期30天内办理迁移手续,逾期不办者需重新申请。
2、城市居民对申请享受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复,对区(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降低、终止城市低保待遇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3、城市低保对象除了享受低保待遇外,还享受粮油帮困、医疗、教育、住房等配套帮困待遇。
4、按月享受生活补助的人员,不享受以上城市低保配套帮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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