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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以及夫妻离婚分割财产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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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

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有: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民法典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

二、夫妻离婚分割财产原则有哪些

对于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这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我国民法典对于判决离婚,实行破裂原则离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均可以获准离婚。

4.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

三、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得不到支持的原因有哪些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得不到支持的原因有:

1、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虽然伤害了配偶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不道德的,但无过错方也不可请求损害赔偿。这规定可能是考虑到这种情况实在太多了,根本兼顾不过来。

对于这一点的规定,让很多饱受婚姻不幸的人愤愤不平。但是过错方也不是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在判决的时候,会判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嫖娼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婚姻内的过错行为,但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所以以对方嫖娼为由请求赔偿,也是得不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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