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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应不应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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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能减刑。判处有期徒刑属于减刑的适用范围:

1、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2、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减刑;

3、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除有重大立功的可以依法减刑外,一般不适用减刑。

因此,如果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缩短考验期。

一、交通肇事罪减刑标准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我国刑法第七十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刑。

二、减刑的幅度有哪些

减刑的幅度是指具有法定减刑条件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可依法减轻原判刑期的性规定。减刑的幅度,依不同的刑种有不同的:

1、处拘役,三年以下、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2、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2)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3)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4)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3、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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