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如“汇票”、“本票”、“支票”;(2)确定的金额。汇票、本票的车票,必须载明一定金额;支票的出票,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在背书转让或提示付款时记明授权范围内的金额;(3)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的文字;(4)出票日期;(5)出票人签章;(6)付款人名称;(7)收款人的名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五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七)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同城为6位。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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