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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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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员工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员工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员工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员工一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员工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员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补偿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X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X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X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X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X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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