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签劳动合同后被辞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的理由,即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四十条之一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如果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属于违法辞退,不要支付赔偿,但无过错辞退劳动者的,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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