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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在园内发生意外伤害,幼儿园应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爱go旅游网

法律分析:
是否赔偿视情况而定,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对自身安全缺乏识别能力,亦没有能力预料其所做的事情将引发的后果,而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园内幼儿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若幼儿园能够证明自身不存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若儿童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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