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不能改名字的情形有哪些?
1、正在服刑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具有故意隐瞒或者恶意规避法律制裁等其他情形的。
二、公民可以申请改名的情形有哪些?
1、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2、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3、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者解除、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等原因协商一致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或者其他不规范汉字的;
5、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
6、其他特殊情形。
三、姓名权包括哪些权利?
1、自我命名权。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
2、改名权。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
3、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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