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第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第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第四、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第五、考勤记录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上述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5项证据中,虽然都具备单独成立的条件,但是有些情况下,孤证的效力要打些折扣;
所以,劳动者应当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证据,使其成为证据链相互印证,那么它的效力就大大增加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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