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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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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

(一)未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也包括已通过国家资格考试,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或者虽经注册,但被依法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撤销执业证书的人。

(二)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人。

注意:

1、医师仅超越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医疗业务的,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它违反了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如,专家会诊。

2、医师超越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从事医疗业务的,原则上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但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除外。如,救灾医疗支援。

一、个人开诊所的条件是什么

1、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

3、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4、配备的医师必须是取得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5、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诊室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6、必须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7、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二、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包括医疗事故罪

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包括: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开办医疗机构的;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是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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