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开车前十五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票面乘车站开车时间前四十八小时以上的按票价百分之五计,二十四小时以上、不足四十八小时的按票价百分之十计,不足二十四小时的按票价百分之二十计。
(二) 开车前四十八小时~十五天期间内,改签或变更到站至距开车十五天以上的其他列车,又在距开车15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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