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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与合伙人的债务承担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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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与合伙人的债务承担之间的区别?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退伙,怎么解决合伙债务?

按规定,合伙人退伙后将要处理以下几个问题:

1、合伙财产

合伙人要退伙,那么需要先结算合伙财产,这也是退伙的合伙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具体结算时,需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如果还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并且也还有未收回的合伙财产,那么即可能要等事务了结了再结算。

2、合伙债务

在退伙时,合伙人可以主张结算合伙财产,但同时也要清偿合伙产生的债务,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要是在退伙时还有未了解的债务,那么即使已经在合伙企业中宣告退伙,但是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债务清偿找退伙的合伙人。

不过,合伙人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后,可以请求其他合伙人清偿。如果因为自己已经退伙,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清偿的,那么其他人属于违反约定,可以就此去提起诉讼,要求其余人返还应偿还部分的债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前者合伙人承担的是直接清偿责任,在后者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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