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
合同作为一 种特殊的买 卖合同,它 是指出卖人 将房屋交付 并转移所有 权与买受人 ,买受人支 付价款的合 同。房屋买 卖合同的法 律特征既有 买卖合同的 一般特征, 也有其自身 固有的特征 。这主要表 现为:(1 )出卖人将 所出卖的房 屋所有权转 移给买受人 ,买受人支 付相应的价 款;(2) 房屋买卖合 同是诺成、 双务、有偿 合同;(3 )房屋买卖 合同的标的 物为不动产 ,其所有权 转移必须办 理登记手续 ;(4)房 屋买卖合同 属于法律规 定的要式法 律行为。房 屋买卖合同 是一方转移 房屋所有权 于另一方, 另一方支付 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 权的一方为 出卖人或卖 方,支付价 款而取得所 有权的一方 为买受人或 者买方。小编还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可能对您也有帮助:
房屋居间买卖合同中的20%赔偿 支持吗
违约金的承担方式与赔偿比例应以合同约定为原则。如果合同当事方认为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依法进行调整。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承担比例为20%的,应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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