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单签字责任不同于代理权责任,签字人有代理权由公司负责,无代理权由签字人负责。如知道代理行为违法仍实施代理,或未反对违法代理行为,签字人和被代理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收货单不一定由签字人负责,如果该签字人有代理权,则一般由公司负责。如果该签字人没有代理权且签字需要,则由签字人负责。如果签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代理行为,或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表示反对,则被代理人和签字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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