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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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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概念、特点和区别。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都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将公共财物挪用并供个人使用,以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行为,或者挪用较大数额的公共财物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其本质区别在于犯罪目的、犯罪结果和行为、手段等方面。

法律分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将公共财物挪用并供个人使用,以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行为,或者挪用较大数额的公共财物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职务犯罪。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

1、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暂时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贪污罪是以永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2、犯罪结果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结果是使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受到暂时损害,所有人并不丧失公款。贪污罪的结果是使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受到彻底损害,给公共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3、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在行为方面表现为擅自私用公款,一般不采用贪污罪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

拓展延伸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都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职务犯罪,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关键的区别。首先,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行为;而贪污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其次,挪用公款罪所涉及的资金必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而贪污罪则可以是公共财物或者集体财产。此外,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故意,而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间接故意。

总之,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在犯罪构成、犯罪主体以及犯罪主观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罪行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来进行认定和处理。

结语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都是职务犯罪,但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犯罪目的、犯罪结果和行为、手段。挪用公款罪以暂时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而贪污罪是以永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挪用公款罪的结果是使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受到暂时损害,而贪污罪的结果是使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受到彻底损害。在行为方面,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擅自私用公款,而贪污罪则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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