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决水罪与自然水灾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由于行为人过失而引起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水灾,而后者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所致。过失决水罪需要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能定罪,而决水罪只要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决水罪有既遂和未遂之分,而过失决水罪则没有未遂的形态。无论过失决水罪还是以决水方式故意毁坏公私财产,都会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法律分析
1、过失决水罪与自然水灾的区分:前者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而引起的水灾,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自然水灾并非人为的水灾,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条件因素所造成,如山洪爆发、雨水过多、河堤决口、地震等原因造成的水灾。
2、过失决水罪与决水罪都是以决水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两者区别是:
(1)主观方面不同,过失决水罪是出于过失,决水罪是出于故意。
(2)客观方面不同,过失决水罪必须是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定罪。而决水罪是只要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无论是否发生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
(3)决水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决水罪则没有未遂的形态。
3、过失决水罪和以决水方式故意毁坏公私财产都会造成公私财产的一定损失。
过失决水罪与自然水灾的界限前者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而引起的水灾,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自然水灾并非人为的水灾,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所造成。如山洪爆发、雨水过多、河堤决口、地震等原因造成的水灾。
拓展延伸
过失决水罪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过失决水罪是指在水上交通活动中,由于疏忽、轻率或不当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或重伤的犯罪行为。其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在主观方面,要求犯罪人具备犯罪故意,即明知或应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仍故意进行。在客观方面,需要证明犯罪人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过失程度,即违反了合理、谨慎、安全的水上交通规则和标准。过失决水罪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船舶、游艇、钓鱼船等各种水上交通工具。对于过失决水罪的认定,法院将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评判,以保障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判决。
结语
过失决水罪与自然水灾之间的界限在于前者是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而后者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所造成的。过失决水罪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与之相比,决水罪是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无论是否发生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虽然两者都会对公私财产造成一定损失,但过失决水罪没有未遂的形态,而决水罪则有既遂和未遂之分。因此,在判断和定罪时需要明确区分这两种行为的主观和客观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