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无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满时,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此外,房屋承租人有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按时支付租金、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以及期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这就是民法典关于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房屋承租人的义务与责任
1、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
5、期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结语
房屋租赁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时,如出租人未提出异议,承租人可继续使用租赁物,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租期变为不定期。此外,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承租人应遵守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按时支付租金、不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等义务。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有义务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以上是民法典对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及义务责任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五十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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