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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欺诈洗钱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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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银行卡被用于洗钱?洗钱是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如果银行卡被他人用于洗钱,可以直接注销银行卡,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当地银行,领取预约号并填写申请,最后提交相关材料完成销户。将银行卡借给他人洗钱是违法的,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规定,并且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我们应避免参与其中,并警惕被他人利用。

法律分析

一、被骗银行卡洗钱怎么处理?

银行卡被别人拿去洗钱怎么办

(一)直接注销即可。银行柜台注销:

(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前往当地银行;

(三)到银行领取预约号,进行排队;

(四)跟工作人员说明要销户并填写相关申请;

(五)把银行卡给银行工作人员并提交相关材料;

(六)银行卡销户完毕。

洗钱(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罪名

洗钱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或个人,有五种行为: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二、将银行卡借给他人洗钱违法吗?

将银行卡借给他人,

首先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的管理规定,

其次如果他们拿该卡洗钱或从事其他非法交易活动,你要承担连带责任。

备注:

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2,客户办理银行卡,就与银行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是不具有转移性的,所以客户在没有取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让银行卡,意味着将自己所应承担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转让变更,既是违约行为也是无效行为。

3,按《刑法》、《银行法》、《反洗钱法》中的相关规定,即便是在持卡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对人民日常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洗钱活动也与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联系十分密切。作为合法公民,我们不应该参与到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中来,也要避免被有心之人欺骗栽赃。

结语

洗钱行为涉及到违法犯罪活动,对金融体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如果您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洗钱,您应立即采取措施注销该卡。您可以前往当地银行柜台,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办理销户手续。洗钱是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属于严重的经济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银行卡借给他人进行洗钱活动违法,您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合法公民,我们应当远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被他人利用。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以下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相应类别:

(一)持卡人因使用诈骗方式申领、使用信用卡造成的风险资产,一经确认,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二)因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三)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四)签订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后尚未偿还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次级类或可疑类。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营销管理制度,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登记考核和规范管理,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营销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当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

(二)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行及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材料,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明材料无涂改痕迹,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并留存相关证据,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遇到客户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任何疑问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三)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四)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发卡银行应当严格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并对营销人员收到申请人资料和送交审核的时间间隔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五)营销人员开展电话营销时,除遵守(一)至(四)条的相关规定外,必须留存清晰的录音资料,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

(二)信用卡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信用卡章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种类;

(六)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

(七)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

(八)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九)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十)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一)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十二)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十三)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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