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作者租赁了30亩荒地并投入了大量劳动力种植果树。如今,该土地被一家企业征用建电站,作者需要按照耕地标准获得补偿安置。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是给予土地所有人,即村集体组织的,但2004年以后变得宽松,有些可以交给承包地的农民。各地标准各不相同,需要查阅当地文件和规定。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
法律分析
1999年,我在我们的队伍中承租了30亩的荒地。承包后,我投入了大量劳动力,种了果树。现在我被一家企业征用建电站,按耕地标准(耕地34000元/亩,荒地17000元/亩)补偿安置到队里。因为我的转变,这片土地增值了。如何分配补偿?我能得到什么角色?国家征用农用地的补偿分为三部分:耕地征用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是给予土地所有人,即村集体组织的。但是,2004年以后,就变得宽松了,有些可以交给承包地的农民。各地的标准各不相同。请查阅当地文件和规定,最高不低于80%。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这是给失地农民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是为特定附件的所有者准备的。因为补偿是根据前三年的平均产值来计算的,如果你的改造不到三年,肯定是改造的一部分。相关知识: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各项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数额,由市、县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核定的最基层单位的统计年报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单价。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总额不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
拓展延伸
土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的一种行政行为。土地补偿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条例》等。
《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86年6月25日通过,是土地管理领域的核心法律。该法规定了土地利用的基本原则、土地管理的职责、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征用、土地补偿等基本制度。
《土地补偿条例》是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对土地补偿制度进行具体规定的法规。该条例于1991年1月14日通过,是土地补偿领域的专项法规。该条例规定了土地补偿的范围、标准、程序、方式等具体内容,为土地补偿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土地补偿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为土地补偿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结语
1999年,我在队伍中承租了30亩荒地,投入了大量劳动力种果树。现在我被一家企业征用建电站,按耕地标准补偿安置到队里。因为我的转变,这片土地增值了。如何分配补偿?我能得到什么角色?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是给予土地所有人,即村集体组织的。但是,2004年以后,就变得宽松了,有些可以交给承包地的农民。各地的标准各不相同。请查阅当地文件和规定,最高不低于80%。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这是给失地农民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v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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