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go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太低怎么办?

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太低怎么办?

来源:爱go旅游网

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过低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如果对补偿款不满意,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拆迁补偿款一般和户口有关,具体以拆迁补偿公告的

法律分析

如果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过低,您可以尝试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对于补偿款不满意的,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补偿款要交税吗

拆迁补偿钱不要交税。拆迁补偿属于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发给的补贴,依法免缴相关税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拆迁补偿一般和户口有一定的关系,具体以拆迁补偿公告的方案为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可能对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方案并不是特别的了解,这是当地的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的状况,然后所确定出来的拆迁的补偿的具体方案,对于这个补偿具体方案不符的话,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完全可以,因为这是行政纠纷。

拓展延伸

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过程中双方达成的重要协议,对于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需要明确拆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拆迁法》规定,拆迁补偿包括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以及拆迁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费等。

具体来说,拆迁补偿协议中应明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位置、层数、朝向、用途、补偿标准以及货币补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同时,拆迁双方还应明确拆迁过渡的时间和过渡方式,以及拆迁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方式和生活标准等。

此外,拆迁补偿协议还应明确拆迁补偿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拆迁补偿款的使用范围和程序。同时,拆迁双方还应明确拆迁补偿协议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以及拆迁补偿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等。

总之,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拆迁补偿的具体方式、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以保障拆迁双方的权益。同时,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也应严格遵守我国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障拆迁过程的顺利进行。

结语

拆迁补偿款不要交税。拆迁补偿属于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发给的补贴,依法免缴相关税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