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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最新标准是什么?

来源:爱go旅游网

走私核材料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包括:1. 行为人实施了走私核材料的行为;2. 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3. 主观上是故意的;4. 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走私核材料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管理和国家税务管理。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155条规定,走私核材料罪的立案标准为:

1.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核材料的行为,就应予立案追诉。该罪的犯罪构成有:

2、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是故意的;

3、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管理和国家税务管理;

4、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走私核材料的行为。

拓展延伸

走私核材料罪的主体是什么?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买卖或者非法携带核材料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走私核材料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达到一定数额的走私犯罪分子。

走私核材料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达到走私犯罪数额标准;

2.具有走私核材料的故意;

3.实施走私行为,逃避海关监管,或者逃避海关监管以外的其他监管。

走私核材料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的犯罪行为,对我国核材料安全保卫工作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走私核材料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语

走私核材料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国家核材料的管理和税务管理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根据《刑法》第155条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核材料的行为,就应予立案追诉。该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走私核材料的行为。因此,对于走私核材料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立案和处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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