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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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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申请收养常规材料和领养证的办理流程。收养人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其他证明材料和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如果是孤儿或来自福利院的孩子,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领养证的办理需要收养人夫妇二人到场,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并进行审查和登记。领养证的颁发需要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申请收养常规材料包括:

1. 户口本

2. 身份证

3. 其他证明材料

2.收养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主要是为了确定申请人没有医学上被判定无法收养孩子的疾病。

特殊材料

如果是联系不到亲生父母的孤儿,那么就要申请人提供常住城市计划生育部门出示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如果孩子是来自福利院,并且也找不到亲生父母,那么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无子嗣证明。

2.提供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如果是继子女,那么只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以及与孩子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明。

领养证要怎么办理

1.申请

(1)收养人夫妇二人皆需到场办理手续,如一方无法到场,要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如果孩子≥10周岁,也要到场。这必须要得到双方的同意,因此需要当事人要亲自办理手续,便于登记部门核对和确定收养资格和收养意愿。

(2)将相关证明和资料提交给登记部门:a.户口本,身份证。b.申请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注:有人事部门的单位提供的证明才有效,并且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c.如果是福利院的孤儿,还需要出示该福利院提供的准收养证明。d.如果是弃婴,则需要准备有关机构提供的联系不上其生父母的证明。e.若是身有残疾的孩子,要出示县级医院或者所在孤儿院提供的残疾证明。

(3)提交材料后,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的初衷,并且保证不丢弃、不虐待并且抚养被收养人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2.审查这是整个登记工作的重要环节,登记部门会对申请人经行完善的审查,审查必须耐心仔细,不可徇私舞弊。具体内容如下:

(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如果是夫妇,二者都需要审查。

(2)了解申请人的为什么要收养,观察其真实意思表达。

(3)查看申请人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被收养者大于十岁,还要询问他的意愿。了解孩子的来源,认真审查看看是否为假弃婴。

(4)了解申请人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5)了解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3.登记经过审查并且了解申请人、孩子以及送养人的情况,即可判断是否允许登记。如果符合《民法典》,则可以颁发领养证。如果不符合,则需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进行一些法制宣传。

相关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结语

申请收养常规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其他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主要是为了确定申请人没有医学上被判定无法收养孩子的疾病。特殊材料包括:如果是联系不到亲生父母的孤儿,那么就要申请人提供常住城市计划生育部门出示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如果孩子是来自福利院,并且也找不到亲生父母,那么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无子嗣证明、提供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如果是继子女,那么只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以及与孩子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明。领养证的办理需要收养人夫妇二人皆需到场办理手续,如一方无法到场,要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如果孩子≥10周岁,也要到场。办理手续后,登记部门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了解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查看申请人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等。如果符合《民法典》,则可以颁发领养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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