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探望权的规定必须有效,需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探视时间、地点和方式。若双方对探望权发生争执,可通过法院调解保护无抚养权一方的权益。《民法典》规定了探望权的主体、行使方式、恢复和中止条件。探望权的中止并非终止,而是暂停行使,需符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探望方式和时间可协商约定或由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的归属。协议离婚中,探视权规定具有司法效力。
法律分析
一、离婚协议探望权的规定一定有效吗?
离婚协议探望权的规定一定有效,在写离婚协议书中探望权这一项中,里面要明确规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哪一方所有,对于没有抚养权一方的对孩子的探视时间的规定、探视地点的规定、以及探视的方式都要在离婚协议书中具体体现,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因为对孩子探望权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就可以通过法院去进行调解,这样就会保护了没有孩子抚养权一方的权益,所以,在离婚协议书是个女的探望权必须严格谨慎的去书写。
二、子女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民法典》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四)探望的方式。
(五)探望的时间。
(六)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的归属是需要通过签署离婚协议,或者是由法院直接判决的方式来加以确定的。对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只要离婚协议之中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是由夫妻双方协商规定的,此时探视权的规定就会具有司法效力。
结语
离婚协议中对探望权的明确规定是确保孩子权益的重要一环。离婚协议书应详细体现探视时间、地点和方式,并通过法院调解解决争执,保护无抚养权一方的权益。《民法典》明确了探望权的主体、行使方式、恢复和中止等内容。探望权的中止是暂时停止行使,而非终止,方式和时间可协商或由法院判决。签署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是确定抚养权和探视权归属的方式。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规定具有司法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