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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车,女方父母出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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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父母赠与的问题。甲女与乙男在法定程序下结婚,婚后甲女父母出资购买大众宝来汽车一辆,供甲女与乙男共同使用,车辆权属登记在甲女名下。2016年3月,乙男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甲女离婚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宝来汽车予以分割。甲女同意离婚,但认为汽车是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是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而动产物权设立则采取登记对

法律分析

2013年,甲女与乙男在法定程序下结婚。婚后,甲女父母出资购买大众宝来汽车一辆,供甲女与乙男共同使用,车辆权属登记在甲女名下。2016年3月,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打,乙男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甲女离婚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宝来汽车予以分割。甲女同意离婚,但认为汽车是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是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

[案件解析]

对本案争议汽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汽车属于出资人子女个人财产,汽车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按照父母的内心本意,应该认定为明确只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第二种观点认为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未明确表示是对夫或妻一方的赠与,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同意第二种观点。之所以出现上述分歧意见,主要因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不能直接适用该规定。该规定是针对不动产作出的。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而动产物权设立则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由于两者设立方式的差异,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推定为仅对一方个人的赠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未登记在产权登记簿一方,只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不动产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才可参与对该不动产的分配;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的动产,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该动产仅是对一方个人的赠与,方可阻却对方参与对该动产的分配。

本案中,婚后甲男父母出资购买汽车供甲男与乙女共同使用,甲男父母未明确赠与的对象,不应根据权属登记推定受赠人,而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结论】

本案中,婚后甲男父母出资购买汽车供甲男与乙女共同使用,甲男父母未明确赠与的对象,不应根据权属登记推定受赠人,而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

2013年,甲女与乙男在法定程序下结婚。婚后,甲女父母出资购买大众宝来汽车一辆,供甲女与乙男共同使用,车辆权属登记在甲女名下。2016年3月,乙男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甲女离婚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宝来汽车予以分割。甲女同意离婚,但认为汽车是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是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而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推定为仅对一方个人的赠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未登记在产权登记簿一方,只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不动产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才可参与对该不动产的分配。因此,本案中甲男父母出资购买的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根据权属登记推定受赠人,而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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